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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政办发〔2018〕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5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市普惠型儿童福利保障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社会参与,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完善协同联动机制,不断扩大政策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适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得到全面发展。

  (二)坚持全面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监护、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安全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作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兜底保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内容。

  (四)坚持家庭尽责、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对家庭监护和委托监护的督促指导,在家庭发展中首先考虑儿童利益,促使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履行教育养育责任,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等突出问题。

  三、保障对象

  (一)孤儿

  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含弃婴)。指福利机构内养育的孤儿和福利机构监护下实施家庭寄养的未成年人。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未成年人。

  (二)困境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方均失踪(失踪2年以上,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为准,下同)、服刑(服刑1年以上,含强制戒毒等,下同)、重残(一、二级残疾,下同)或长期患重病(患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等疾病且丧失生活能力满1年以上,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为准,下同);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或长期患重病;

(5)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需提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有效证明或依据材料)。

2.自身困境儿童。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以及患重病或罕见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白血病、自闭症、先天性心脏病等患各种重大疾病(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病种的疾病)的儿童。

3.其他困难家庭儿童。除自身困境和事实无人抚养以外,生活在持有有效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家庭中的儿童。

以上对象指具有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农村留守儿童

湖州市所辖区域内父母双方均离开所在县区范围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因死亡、失踪、服刑、重残、长期患重病等原因无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本人留在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或常住所在地在农村)的未成年人。

  四、分类保障措施

  (一)依法落实监护责任

  1.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尽量做到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留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或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暂不具备条件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当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告知村(居)委会和子女就读学校(园)。

  2.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3.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家庭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或养父母法律责任。

  4.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

  5.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家庭且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6.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按孤儿安置政策,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二)健全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基本生活养育费,户籍在市区的由市财政承担,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费由各县区财政承担。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孤儿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3.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年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自身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4.其他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儿童采取补差办法补齐基本生活补贴。其他困境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在市区的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在各县的由县财政承担。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实行按月动态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动态价格补贴。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收入。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下月起不再纳入儿童福利保障范围;困境儿童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再纳入保障范围,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年满18周岁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止)。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同一儿童不同身份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已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各县在做好以上对象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三)健全儿童督导体系

  市和县区要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建设,健全基层儿童福利督导服务体系,解决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加强村(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队伍建设,以村(社区)为单位,至少落实1名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掌握本区域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基本状况信息并登记建册,做好信息定期排查、即时报送等工作;负责督查、协助儿童福利各项政策的落实,为本区域内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指导、咨询服务;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遭遇突发变故时及时给予帮扶,并第一时间向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加强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实现孤儿、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在家庭、儿童福利督导员、儿童福利督导工作站(点)、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及民政部门之间有效递送。

  (四)实施医疗康复救助

  1.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将脑瘫、智障残疾儿童有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将残疾、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2.加强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建立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与补贴制度,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力度,积极推动残疾儿童康复补助项目,所需补助资金由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资金列支。对0-6周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给予辅助器具适配、人工耳蜗手术、肢体矫治手术补贴,有适应指征(包括各类民政福利机构符合条件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依托儿童福利机构,为7-18周岁视力、听力、语言、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3-9个月集中养育康复训练(添翼计划),优先保障贫困家庭儿童,集中养育康复训练经费由省民政厅补助给定点康复机构,补助标准为每人2.4万元(每月8000元,补助3个月),县区按1:1配套(市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自行承担),特殊困难家庭有延长康复需求的,由市慈善总会再按标准资助3个月。符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