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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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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嘉兴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0〕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嘉兴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配租、准入、退出、维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赁型保障住房。包括其他投资主体依照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房屋。

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和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南湖区、秀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分局具体负责。

各区政府及市、区发展改革(物价)、监察、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人行、银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和实物配租收取的租金标准根据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和租赁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二)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三)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收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的管理、维修资金、空置期(建成后尚未安排租住的期间)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从上述资金来源中,通过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第四章 房源筹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政府在市区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拆迁安置房项目或其他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经政府批准的其他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建委会同发展改革(物价)、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包括在各个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用地)纳入年度城市住房供地计划,要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需要。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租赁对象交通、就业等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市区各相关配建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对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和保修等,严格按照国家住宅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给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有关优惠政策。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政府规定进行租赁运营管理,严禁出售。

第五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统一组织向符合条件的租赁对象出租或者给予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等制度,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或者符合条件的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

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市区城镇居民且在册时间3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申请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规定年龄以上的单身居民。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亲属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政府根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民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对象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嘉兴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