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渔业船员实名制保险完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农渔发〔20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1〕1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农法发〔2023〕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财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进一步发挥渔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和事故预防作用,增强渔船船东主体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渔业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重点领域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安委〔2021〕5号、6号)等要求,结合我省渔业生产与渔业保险实际,现就实施渔业船员保险实名制,健全保险与渔业安全生产责任挂钩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在渔业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保险是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于强化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机制,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涉海涉渔“遏重大”攻坚战有关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手段,以防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