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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工商综〔2018〕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告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广告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我省广告监管执法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行为判定

(一)通常所说的“绝对化用语”应规范表述为“《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用语”。应注意根据广告所用词语及其与商品(服务)的指向关联度、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等综合判定。构成该规定禁止用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广告中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其他与上述词语词义相同的用语。

二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须指向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

三是所使用的广告用语应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

以下客观表述,不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的情形: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用语,特定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用语,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

(二)应对照《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虚假广告。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广告所传递的信息会有实质性误导消费者的可能,并不要求必须有消费者被欺骗的事实发生。

二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实质性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

三是广告主无法证实广告内容,并对消费者的消费意愿造成实质性影响。

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虚假广告。广告宣传的内容属于情感性诉求或以明显夸张方式进行宣传,且不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一般不认定为虚假广告。

(三)普通人在广告中显示身份且利用其形象为商品、服务作了推荐、证明的,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仅在广告中扮演特定角色,不表达独立推荐证明意图的,一般不认定为是广告代言人。

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发布的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医疗机构的详细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网址、二维码、微信号等联系方式的,一般应认定为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在介绍健康、养生知识内容中,推荐特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并提供相应经营者联系方式的,一般应认定为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同时构成变相发布上述广告行为和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对广告发布者按照数个违法行为竞合择重处罚,对广告主按照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的商品广告的,构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行为。

(六)医疗机构在自设网站公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主要事项及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的,一般可视作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不认为是广告发布行为。

(七)商品包装物、网络交易商品或服务页面等通常同时含有非广告信息与广告信息,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且进行客观展示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属于广告信息。

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所销售商品的包装上存在违法广告,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网络交易商品页面以照片形式直接展示商品的,一般不认定为广告发布行为。

(八)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负责核对所发布前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链接内容具有合理审查义务,在核对前端广告内容时,应将链接内容作为证明前端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一并审查并予以保存。广告主对跳转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链接内容修改时,广告主应就修改内容通知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后者应再次核对,未履行核对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主未通知且后者非明知应知的,一般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发现违法广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处罚裁量

(九)对违反《广告法》行为的处罚,应认真贯彻《行政处罚法》《广告法》,注意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选择适当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给予合理处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精神。各地可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要求,参考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违反《广告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十)下列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可根据《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