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1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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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要求,提高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我们对原省级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整合,设立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9月24日
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
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近(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由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支持对象是依法在四川省从事文化和旅游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四川省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四川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或从事四川文化旅游资源开发(运营、宣传)的企业。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统筹兼顾、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扶持范围包括:
(一)公益文化活动。主要用于全省性文艺展演(展览)和群众文化活动、文化惠民活动、文化艺术和旅游节,省委、省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对外文化、旅游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参加或承办国家级文化旅游活动等。其中,文化惠民活动主要按照演出场次和统一明确的标准等因素计算分配。
(二)优秀艺术作品创作。主要用于舞台艺术精品、优秀剧目、美术、群众文艺作品和相关艺术门类作品的创作、展演和扶持等,鼓励支持原创作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等。其中,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按照传承人人数和统一补助标准计算分配。
(四)古籍善本保护。主要用于古籍收藏保护单位古籍善本的保护与利用等。
(五)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设备。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维修改造和配置等。
(六)乡村文化振兴和旅游发展。主要用于乡村文化和旅游资源挖掘、保护传承、展陈展示、品牌打造等。
(七)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主要用于引导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基地)和特色文化旅游创意项目打造,培育扶持骨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企业,培育新兴文化旅游业态。
(八)文化和旅游宣传营销。主要用于开拓国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宣传、营销活动等。
(九)文化和旅游行业管理。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场执法监管、行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划编制、咨询及评审评估等。
(十)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主要用于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十一)品牌创建奖补引导。主要用于 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文旅特色小镇、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品牌创建,以及促进我省旅游品牌及客源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奖补引导(有明确奖补政策标准的,按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二)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确定的其他文化和旅游业发展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不予支持: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当年度已经获得省财政其它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二)根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结果反映,近三年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项目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