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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2〕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12-0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成立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
这部分机关服务中心的范围,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或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印发的关于“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编制的批复”或“通知”文件确定。
二、通知第二条所提“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包括共计51个单位。
三、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系指前述范围内机关服务中心,为本通知所附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中列举的51个单位公务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四、通知第五条所提“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应为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处对每次会议出具的“关于确认会议经费预算指标的函”中所列明的会议费用金额,以此金额作为“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免税营业额的认定依据。
各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应分别核算和申报征免营业税的业务,对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北京市党政机关后勤体制改革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待市局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后依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名单
2.关于确认会议经费预算指标的函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名单



二ОО二年十二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2〕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和促进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1]122号)精神,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
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中央各部门机关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的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
三、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各类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征税。
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机关服务中心向社会提供各种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的单位,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行业归口管理的宾馆招待所等(名单附后),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的会议经费,在2005年年底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核定会议经费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初下达的会议计划经费确定其免征营业税额,年终时按实际数清算。
前款所称宾馆招待所等,为机关内部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凡能够分别核算的,在2002年度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能够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上述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六、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机关分流人员为主新办的企业,当年安置机关分流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人数
当年安置分流人员比例=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