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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陕政发〔2009〕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种新型的市场主体是联结分散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纽带,是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组织形式。近年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截至2008年底全省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544家,成员47123个,其中农户44680个,占94.8%。但从总体情况来看,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规范,服务功能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争取到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0000家。

  二、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

  (一)指导思想。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强化政策扶持,优化配套服务,创新发展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得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不得改变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三要坚持与产业发展相结合。以粮、果、畜、菜和区域性特色产业为依托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七大工程顺利实施。四要坚持典型带动示范引导。积极培育典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民主管理,规范运作行为,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促进龙头企业与农民结成紧密的利益关系。二是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提高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充分发挥农业科技的增产增收潜力。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改善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核准和成员资格条件,认真落实登记不收费、监管不年检的规定,大力支持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务、银行、质监等部门要采取费用减免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机构代码证等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实行项目倾斜。国家和省上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或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各级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三)加大财政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商标注册等服务。市、县财政也要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各种服务。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可给予表彰奖励。

  (四)落实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强化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农户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领域,积极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小额贷款需求。对资金需求量较大的,可运用政府风险金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担保等抵押担保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保险机构要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的保险服务。

  (六)保障用地用电。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