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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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2〕10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对代理业
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京地税营[1995]318号)中有关规定,一并依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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