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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1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及科技部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金融在推进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设中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创新型区域建设步伐,现就促进我省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一)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以“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列为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首批试点地区为契机,以平台建设为基础,以机制创新为切入点,以财政科技投入为杠杆,推进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着力做好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二)开展省级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科技和金融基础较好的设区市、国家级高新区,可以根据本地科技发展和金融资源聚集特点,在科技和金融结合方面先行先试,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试点。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各级科技、财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拨改补(风险补偿)、拨改保(融资担保)等新型财政资助工作,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四)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子基金,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绩效奖励。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到2015年达到5亿元,引导社会资本形成总规模40亿元的若干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

(五)支持风险投资参与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通过政策引导,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加强对科技信贷的引导

(六)加大科技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十二五”期间,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要高于其他各类贷款的年均增长率。金融机构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适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

(七)创新科技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在审贷委员会中吸纳技术专家参与审贷决策;探索推广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贸易融资等业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

(八)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助机制。省及各设区市、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省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在“十二五”末达到5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转化项目贷款及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经追偿、处置后,对最终本金损失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助。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健全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科技信用管理机制。以西安高新区为重点,示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入区企业信息有效传递机制、企业守信激励机制、企业失信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

(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励机制。完善以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或直接投资的机制。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进行二年贴息,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0%。

(十一)引导担保机构支持科技融资。按照《陕西省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补偿。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算起。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