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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6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转发给你们。
各证券公司应及时将本公司制定的佣金收入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请一并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证监发[2002]21号


各证券公司,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