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5]22号 2005-06-08
去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政策,使我省房地产业在调控中实现了稳步发展,对改善群众住房条件和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普通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原因导致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支柱产业,发展以住宅为主的房地产业,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政府驾驭市场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稳定住房价格的重要性,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将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要将稳定住房价格作为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改善供应结构、调节市场需求、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努力将住房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水平,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防止市场大起大落,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稳定住房价格的工作职责,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并对稳定本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从供应和需求等方面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切实稳定本地的住房价格。
二、抓好房地产开发结构调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住房供应
(一)加强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调整。各地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时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布局和比例,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用房项目建设用地并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土地供应前,应由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在规划审查中要优先审批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并明确年度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工、竣工面积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尽快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稳定市场预期。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规划审批时,凡违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的,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两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不符合规划许可的要坚决取消。
(二)调控土地供应,改善房地产开发用地结构。各地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中要根据城市规划和住房市场需求,明确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用地比例,从土地源头上调控好房地产开发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用地供应。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城市要及时增加房地产开发用地实际供应总量,调剂提高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比例。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倍以上的城市,可暂停审批非住宅和高档住房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后,以市场化方式供地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规模,以适应广大普通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清查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后监督,对违反出让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违约违规责任。严格土地转让管理,严禁违法违规转让土地。制止囤积土地和炒卖土地的行为,对闲置住房建设用地不进行开发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川府发[2004]2号)精神,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城镇化目标并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科学制订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从经济政策上合理引导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政府负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落实项目招投标制度,严格实行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同时,各城市政府要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通过调查全面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加快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
各地要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住房被动性需求,扩大住房供应渠道
(一)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减少被动性住房需求。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号)规定,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抓紧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后实施。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批准的城镇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凡没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拆迁。普通商品住房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过快、拆迁矛盾突出的城市,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除保证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以及危房改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项目以外,暂停其他项目的拆迁许可审批。对前期工作准备不足、扩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落实、建设手续不完备的拆迁项目不得批准实施拆迁。
(二)进一步搞活存量住房市场,扩大住房市场供应渠道。各地要加快解决城镇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