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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征收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对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营业税的管理,规范其纳税行为,现就进一步调整本市小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征收营业税规定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单位,系指小公共汽车客运公司以及其他各类从事小公共汽车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