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发〔2014〕98号 2014-12-0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5月25日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统称浙江省电信企业)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下属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营业网点可不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
1.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附件1)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
2.分支机构的预征率。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2%,联通新时空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2%。
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货物销售收入由总机构并入汇总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税货物销售收入不预交税款。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机构、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