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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信息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5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2-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0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销售印刷品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新华通讯社系统一法人实体内部各单位业务往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除增值税征税范围内货物销售业务以外的其他各类新闻信息产品销售收入或使用费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新华通讯社系统各单位取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依照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00二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