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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营[2002]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2-04-17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年四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2-10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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