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3〕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3-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3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三年三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号:国税发〔2003〕3号 发文日期:2003-01-0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