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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的通知
川财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22日


四川省高级会计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促进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19〕8号)、《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会计师职称,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按照本条件规定,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评审通过者,表明其已具备担任高级会计师的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申报规定任职年限以前考核年度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申报提交的学历、学术论文、业绩、经历等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度评审资格,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经济活动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上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 考试成绩要求

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者省确定的合格(使用)标准,并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 专业学识水平要求

在任现职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经实践证明有重要指导意义或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被市州以上行业管理部门采纳的会计政策制度性文件或专项调查分析报告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具有CN、ISSN刊号的经济类、学术类专业期刊(不含增刊、论文集)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会计类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公开出版1部以上会计专业著作或者译著,本人独立完成的著作在3万字以上,译著在6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编写过1部以上会计专业教材,被大专院校选用。

4.作为主持人员或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1项、市州级2项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报告)。

5.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可提交被本单位采纳,由本人主持并实施,具有一定学术价值,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财务案例等2篇以上。

第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具备如下之一专业经历:

1.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担任单位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2年以上。

2.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成本、综合、分析、稽核、审计、核算等多个岗位从事过专业技术工作,并担任财务会计主管5年以上。

3.在艰苦边远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

4.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股东或者合伙人;或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后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8年以上,且最近3年连续担任审计、财务会计咨询项目负责人以上职位。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期间应当取得下列二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