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沪国税进[2003]40号 2003-09-1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09]9号)规定,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第一、三、四、五、六条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3〕99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退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2003年度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办理,统一采用市局编制的审核软件外挂退税审核系统的方式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比对工作。对于未能通过比对的专用发票和相关专用税票,不予办理退税。此条作废
二、考虑到本市于2003年7月中旬起已实现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全覆盖,因此,在2003年度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审核时,仅对企业申报的属于2003年8月1日后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电子信息比对;对于2003年8月1日前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税务分局仍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稽核。
三、由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和专用发票两套单证,专用税票与相关专用发票可能发生“一对多”或“多对多”关系,如果某张增值税专用税票中某一关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通过比对,应将整张专用税票视作无效进货凭证(但在专用税票稽核统计口径中,此类情况不予统计),即对未通过比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关联税票其开列的全部金额不计入本期进货的加权平均计算范围。此条作废
四、各税务分局在受理供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税票时,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在销货发票栏内录入18位专用发票号码。对于出现一张增值税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情况,仍以空格分隔专用发票号的格式录入相关数据;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方式录入。此条作废
五、鉴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电子信息比对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税务分局必须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敦促外贸企业在录入专用发票及专用税票申报数据时,严格按照18位的专用发票号码录入申报。对于已收到的专用税票中销货发票栏开列8位发票号码的,也应按照发票代码(10位)+发票号码(8位)的格式进行相关专用发票号的录入。另外,对于一张专用税票对应多张专用发票的,企业在申报时仍应沿用新增记录的方式进行录入。此条作废
六、目前总局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的清分工作由总局信息中心每日分批次发送给各省市税务局信息中心,再转发给有关退税机关,另外总局也在新版审核系统中增设了相关数据维护接口。而现阶段本市仍沿用旧版审核系统办理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因此,退税三分局要按总局要求在新版审核系统中通过上述数据维护接口定时读入专用发票信息,并负责定期导出数据成旧版审核数据格式,由退税三、四分局分别装载后供现阶段审核办理使用。此条作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9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01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自2003年8月1日起(以开票日期为准)取得的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其征税机关认证,未经过认证或认证未通过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退税。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退税时,在使用出口退税电子申报系统采集专用税票基础数据过程中,必须将专用税票对应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以逗号分隔的格式完整录入。专用发票如有连号,不得采取连写或简写的格式录入。一张专用税票最多对应5张专用发票。
【失效】三、自2003年9月1日起,退税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本通知第一条所述专用发票时,必须通过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该专用发票电子信息进行比对,比对无误的方可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退税。新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下发以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专用发票应采取与该电子信息进行人工比对的办法。
四、各级退税机关将于每月底以前收到同级信息中心传输的当月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具体包括:通过金税工程系统稽核比对信息和协查信息(包括协查有误发票信息和协查无误发票信息)。有关电子信息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1。
(一)凡退税机关在审核中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属于协查有误发票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对于审核中发现没有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如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有误的退回出口企业修改后重新申报),退税机关暂不予退税。退税机关应将有关明细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有关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通过MQ(消息中间件)上传总局信息中心。待总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查并反馈有关信息后,退税机关按本通知及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处理。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2。
五、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由总局信息中心根据出口企业(指需要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专用发票用于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和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情况,下同)纳税人识别号以及特准退税企业申报退税的专用发票数据,按月集中提取,逐级下发各地退税机关。
(一)各省局退税机关必须于2003年9月20日前将本地区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库上报总局。上报前应对登记内容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纳税人识别号)(nsrdj_no)及企业类型(qylx)项目。上报方式:通过Ftp上传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通讯服务器(100.16.84.46)“各地上传/企业代码库”路径内。
(二)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出口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以及新增、变更企业的专用发票信息起始提取时间等情况,以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传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三)各地退税机关负责采集本地区特准退税企业申报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共18位),生成电子数据传递给同级信息中心,逐级上传。各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将电子数据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通过MQ上报总局信息中心。电子数据格式和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