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91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 (
川办发〔2018〕5号
),促进全市
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和四次全会、市委七届六次全会决策部署,以加快推进
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鼓励创新提质增效为动力,以强化监管优化环境为支撑,着力保障基本需求,大力繁荣
养老市场,全面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
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
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全市政府运营的
养老床位数占
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
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所有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网络,80%以上的城市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和60%以上的农村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交由社会力量运营。
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深化改革,全面放开
养老服务市场
(三)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取消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建立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营利性
养老服务企业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其在登记管辖区域内新建分支机构的,可向所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四)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市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
养老服务驿站和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其设立的营利性
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与市内社会资本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及时为市外投资
养老机构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五)优化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
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项目审批、施工许可4个阶段。每个审批阶段由相应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申请设立
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
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六)精简审批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
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
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先照后证”。各级对存量
养老机构存在的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等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政府会议议定等方式统一研究解决。
(七)改进政府服务。举办
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
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不得相互推诿、违规设置前置条件。全面清理申办
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积极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凡申请人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书。
(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政府运营的
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其基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民办营利性
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民办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价格水平监测分析。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
养老机构,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九)加快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强化公办
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功能,在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的基础上,为孤寡、失能、失智、高龄、失独等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要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
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
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
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
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
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
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做好全国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发挥试点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
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
养老服务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共享发布机制。依托“信用遂宁”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及时向社会公示
养老服务相关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适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
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
养老行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和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信者给予更多政策支持,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鼓励发展
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注重质量,大力提升
养老服务品质
(十一)建立基本
养老清单。各级要明晰政府基本
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
养老服务为目标,开展
养老服务信息采集和
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为老年人提供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根据不同老年人特别是特困以及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失独、空巢、留守、高龄等特殊群体老年人的
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基本
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政府保障、补助对象、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要求,明确不同老年人的服务供给方式,实现“为老量服”服务,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基本
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支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基本
养老服务清单编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
养老服务。
(十二)推进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全覆盖。扎实推进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整合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等资源,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推进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
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不断提升居家
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统筹推进社区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社区
养老服务,鼓励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将服务链延伸到居家
养老领域。将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鼓励发展“嵌入式”社区
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
养老需求。支持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推广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鼓励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大力扶持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居家和社区
养老服务机构。
(十三)推动
养老机构提质增效。持续做好
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
养老院服务设施、设备改造,完善安全应急应对机制,消除安全隐患,健全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依托全国
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
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按照全省要求,统一
养老机构标志,扶持发展一批示范性
养老机构。支持开展
养老院适老化改造行动,优化存量
养老机构的床位结构,降低空置率,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建立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
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和监督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
养老机构改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
养老机构,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主体。
(十四)探索农村
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支持安居区推进全省农村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探索多种适合我市实际的农村
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整合基层老年协会、日间照料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涉老资源,把农村中心敬老院建成农村区域性
养老服务中心,帮助其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四个转变”。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社区)“两委”用房等资源,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自助式、互助式
养老服务设施。建立农村失能、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的定期巡访制度。鼓励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
养老问题。推广安居区“
养老专员专干”服务机制,解决农村
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十五)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增加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牌设置,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将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项目纳入市级奖补范围实行以奖代补。加强
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将各类
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年行动”重点扶持范围。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农村危房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创新发展,优化
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六)加快推动老龄产业发展。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老年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促进、应急救援、电子商务、旅游文化、运动休闲、金融保险等重点领域,开发适应老年人特点和需求的各类
养老产品、用品和服务。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休闲
养老、健康
养老等基地,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规模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遂宁
养老服务品牌企业。鼓励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支持老年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支持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用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商家设立老年用品专柜。支持参加老龄产业博览会。
(十七)加快
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
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
养老服务新业态,加快建立全市统一的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支持
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建设虚拟
养老院。打通
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实现
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
(十八)加快促进医养融合发展。制定《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加快促进医疗卫生与
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支持
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医疗
养老联合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
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取消
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实行执业登记备案。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合作医院间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鼓励执业医师多机构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
养老机构、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支持建立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
养老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实现符合规定的跨市异地安置老年人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十九)拓宽适老金融服务渠道。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年龄群体的
养老保障需求,开发可提供长期稳定收益、符合
养老跨生命周期需求的理财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完善服务网点无障碍设施,开辟老年服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机构积极介入社会保障、企业年金、
养老保障与福利计划等业务,做好支付结算、账户管理、托管和投资等基础服务。坚持开展老年人防范涉金融类风险宣传教育活动,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二十)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制度。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探索建立由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性护理保险、护理补贴、护理救助等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研究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多元化保险筹集模式,推动解决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生活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鼓励开发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健康保险等产品。
五、强化支撑,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二十一)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坚持以规划为导向,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各级根据国、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和
养老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分级制定
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种类,结合实际提出
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制定鼓励护理型床位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中统筹
养老服务用地布局,依法依规优先保障或扩大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给。营利性
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
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依法依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
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
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
养老服务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允许办理只转不征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
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
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二十三)加强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支持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
养老与健康服务业相关学科专业。充分发挥
养老培训实训基地作用,加强对
养老管理、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落实
养老服务人员技能标准和培训机构认定标准,探索实施
养老服务人员岗位技能评价、资格认定、岗位补贴,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
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在为老服务、医养结合、科技助老等重点领域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引进政策。依法保障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合法劳动权益,
养老服务行业平均薪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本市服务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对在
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建立
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全面提升
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组织开展“孝亲敬老楷模”“最美
养老护理员”等评选活动,增强职业认同感和职业荣誉感。鼓励参加各级技能大赛,对获得合格证书、拿到奖次的,优先推荐奖评。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
养老服务培训,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开展自助、互助,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二十四)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
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落实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适当倾斜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
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
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健全政府购买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内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
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应用于支持发展
养老服务业。用于
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二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
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养老服务领域应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律减免到位。对
养老机构提供的
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
养老机构提供
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六)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
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
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以
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抵押,提供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
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
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六、加强监管,保障
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对发展
养老服务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全面放开
养老市场、提升
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各部门要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要扎实推进各项
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提炼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宣传引导,培育健康
养老意识,开展孝敬教育,建设具有遂宁特点、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要加强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推广,营造
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八)加强服务监管。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位一体”的
养老服务监管体系,充分利用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智能化管理手段,加强对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督导限时整改。建立健全以国家、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相配套的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相关地方性管理和服务标准。要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和服务评估,将评估情况与政府购买服务和相关补贴、奖励政策等挂钩,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
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风险提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要加强
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二十九)加强督促落实。各级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要创新督查方式,拓展督查手段,健全督查机制,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如期完成和优惠政策落地落实,共同促进
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工作推动不力、任务和政策不落实,或者在
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
|
1
|
降低准入门槛。
|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列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
2
|
放宽投资准入。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商务局等
|
3
|
优化审批流程。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
|
4
|
精简审批手续。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食药监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
|
5
|
改进政府服务。
|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
|
6
|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
|
7
|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8
|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
|
9
|
建立基本养老清单。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老龄办等
|
10
|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11
|
推动养老机构提质增效。
|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老龄办等
|
12
|
探索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13
|
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
市住建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等
|
14
|
加快推动老龄产业发展。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科知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等
|
15
|
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卫计委等
|
16
|
加快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
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
17
|
拓宽适老金融服务渠道。
|
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老龄办等
|
18
|
建立完善保险保障制度。
|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保险协会等
|
19
|
强化规划统筹引领。
|
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20
|
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
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
|
21
|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
|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老龄办等
|
22
|
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
23
|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
24
|
加大融资信贷支持力度。
|
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民政局等
|
25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26
|
加强服务监管。
|
市民政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办,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
27
|
加强督促落实。
|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