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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经信服务〔2017〕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加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力度,促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培育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经我委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广泛听取了工业设计专家、工业设计企业和协会的意见,现对《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 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工业设计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于每年200万元。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2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五)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六)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七)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经济效益显著,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项3项以上。

(八)企业2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2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80%。

(四)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省内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五)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经济效益显著,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15项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工业设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