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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4-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 的通知》(国税函[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请各单位根据国税函[2002]160号文件式样要求自行印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1〕139号              2001-12-04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财税字〔1996〕87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以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三条所称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向《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直接或间接支付运费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包括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及其他对外支付国际海运运费的单位或个人。
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对外支付运费前,以对外支付运费总额为应纳税收入总额,按照《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运费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并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