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成经信财〔2016〕87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成都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成都天府新区经发局、财金局:
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的通知
》 ( 成办函〔2016〕5号
)精神,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9日
《成都市促进五大高端成长型产业发展的若干专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实施细则
一、页岩气产业专项政策
(一)页岩气装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申报条件。
在本市实施且已开工的页岩气高端及关键成套装备项目,项目设备投入占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70%。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页岩气高端及关键成套设备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5)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项目开工之日起两年半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61881635
(二)页岩气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助。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报产品须严格满足当年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目和性能技术参数及《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的要求。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页岩气装备首台(套)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企业首台(套)产品首次销售保费的80%,给予投保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61881635
二、节能环保装备产业专项政策
(一)支持示范工程(项目)专项。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节能环保装备生产和服务企业使用本地企业(含承担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在本市实施的节能环保示范工程和项目。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节能环保装备专项资金申请表》;
(2)示范工程(项目)的备案(审批、核准)文件或市级相关部门确定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复印件);
(3)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
(4)与采购合同(或招投标合同)一致的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或承担企业使用自制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的,提供与采购合同(或招投标合同)一致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使用本地企业(含承担企业)生产的节能环保装备实际总额的5%,给予单个工程或项目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61881600
(二)鼓励新建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1.申报条件。
新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
2.申报材料。
(1)奖励申报文件;
(2)国家相关单位正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文件(复印件);
(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300万元奖励。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工业集中发展区管委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工业园区处,61881620
(三)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投资公司和政府采购单位除外)采购无资产关联《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服务金额年度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服务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5)提供产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全年采购《目录》中无资产关联的本地企业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服务金额年度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补助300万元。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补助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61885825
(四)鼓励工程总承包或设计单位选用节能环保产品。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总承包、设计单位采购《成都市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节能环保产品(服务)(设计单位设计的产品,且工程承包单位采购后,设计单位可申报)。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采购或设计节能环保产品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5)提供产品(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设计单位注册证照(复印件)、设计服务合同;
(7)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全年采购或设计《目录》中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的,按采购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设计单位)最高奖励2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61885825
(五)支持资质专项。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首次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节能环保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行业资质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节能环保装备专项资金申请表》;
(2)对新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节能环保工程承包、设计、服务等行业资质的认定证书和文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级次不同资质多项认定的,只支持一次。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节能环保处,61881600
(六)支持企业研发节能环保新产品。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研发生产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首次进入四川省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目录。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企业研发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
(4)销售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销售产品名称、采购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
(5)采购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按全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事业单位)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市场开拓处,61885825
三、信息安全产业专项政策
(一)支持建设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
1.申报条件。
(1)公共技术平台。由企业投资建设,面向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形成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技术开发、测试验证、模拟仿真、培训演练等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
(2)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信息安全产业公共技术平台设立的证明材料、项目执行期内企业对该项目的投入证明材料复印件(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软硬件设备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准备原件供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书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经认定,按平台投资额(人力资源投入计入投资额的部分最多不超过50%)的3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3957
(二)支持建立信息安全产学研用创新机构。
1.申报条件。
(1)创新机构。由高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和企业在蓉联合建立,以推动信息安全领域产学研用为工作目标,开展关键产品及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标准制定与推广、技术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创新机构。
(2)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产业产学研用创新机构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信息安全产学研用创新机构设立的证明材料;创新机构组建的合同或协议;机构开办或运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含发票、合同、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
(3)创新机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准备原件供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书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经认定,按评估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3957
(三)信息安全市级示范工程。
1.申报条件。
(1)项目。由企业投资建设,在本市区域内实施,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已竣工完成且取得明显示范性成果的信息安全产业化项目。项目需具备系统性、较成熟且可复制的应用解决方案,有良好的推广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全市信息安全产业发展有引领助推作用。
(2)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产业市级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进度报告以及项目取得的示范性成果材料。提供项目执行期内有效付款单据及有效原始凭证(含发票、合同、银行转账凭证、与该项目相关的人力资源投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成都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监测平台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复印件须准备原件供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材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按项目投入(人力资源投入计入项目总投入的部分最多不超过50%)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1625
(四)支持信息安全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
1.申报条件。
(1)项目。参加信息安全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的验证/试点工作,且提交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之前,相关标准及规范已经报批或正式发布。
(2)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产业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开展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企业参与标准及规范验证/试点工作的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由申请验证/试点的受理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验收总结材料(含验收报告、工作总结、成效证明材料等);标准及规范报批文件或正式发布文件;
(3)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复印件须准备原件供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材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经审核,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验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一次性补助。
经审核,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范、地方标准及规范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1625
(五)信息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认证补助。
1.申报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新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且在本市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主体。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信息安全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认证专项资金补助申报表》;
(2)有效CISSP或CISP等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社保证明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认证考试费用票据及转账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复印件须准备原件供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材料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对新取得国际注册信息系统安全专家(CISSP)和国家注册信息安全专家(CISP)等信息安全类高级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审核,按当年认证考试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1625
(六)信息安全产业金融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
1.申报条件。
(1)银行。向信息安全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银行。
(2)担保机构。独立企业法人,为获得银行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并纳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担保数据统计库的担保机构。
2.申报材料。
(1)《信息安全产业金融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申报表》。
(2)银行或担保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报告(复印件)。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担保机构开具的担保函、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担保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到帐凭证、担保费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法院出具的实际贷款损失认定结论(申报金融风险补偿的银行或担保机构提供)。最终损失的认定依据为,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人民法院作出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时,仍未收回的款项;贷款企业被宣告破产,且破产程序终止后仍未收回的款项。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准备原件供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申报书须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3.支持标准。
向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银行和担保机构,按其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户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为信息安全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按其当年担保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软件与信息服务处,61883957
四、航空与燃机产业专项政策
(一) 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补助。
1.申报条件。
承担大型飞机专项、航空发动机专项、燃气轮机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研制任务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申报。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承担航空与燃机国家重大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担国家专项研制任务的国家级相关证明材料,如任务合同书、产品销售合同、合作备忘录、项目批复文件等(验原件);
(4)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对承担国家大型飞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航空发动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家燃气轮机专项的,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补助。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61881635
(二)首台(套)产品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报产品或服务列入当年成都市航空与燃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在上年度首次签订销售(服务)合同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航空与燃机首台(套)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4)市级以上工程学会出具的首台(套)产品推荐意见;
(5)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上年度签订的产品首次销售(服务)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7)产品彩色照片。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首次销售(服务)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研制单位一次性奖励,单个型号产品(服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61881635
(三)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奖励。
1.申报条件。
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制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并实现首次销售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成都市无人机、直升机、公务机等整机产品首次销售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认定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4)上年度签订的产品首次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5)产品彩色照片;
(6)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上述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3.支持标准。
首次销售合同执行后,按照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型号产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5.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机械装备产业处,61881635
五、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政策
(一)购车市级配套补助。
1.实施细则参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80号)的补贴范围及对象、补贴标准及方式、申报及审核流程、申报材料、资金管理监督要求等执行。
2.政策咨询。
市经信委新兴产业处,61883979
(二)动力电池租赁、整车租赁企业年度营运补助。
1.电池租赁。
(1)申报条件。
①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门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营运业务的企业,且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符合国家《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等有关要求(铅酸电池除外,客车用三元锂电池暂不包含);
②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2)申报材料。
①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年度营运补助申请报告(附动力电池生产厂家,电池单体类型、型号、数量、总容量及质保期;使用车辆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牌号);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