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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任务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意见》 ( 陕政发〔2012〕39号,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

(一)推进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推进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着力做好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省科技厅、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试点市政府和区管委会。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开展省级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科技和金融基础较好的设区市、国家级高新区,可以根据本地科技发展和金融资源聚集特点,在科技和金融结合方面先行先试,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试点。(省科技厅、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试点市政府和区管委会)

二、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
  
(三)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开展拨改补(风险补偿)、拨改保(融资担保)等新型财政资助工作,综合运用无偿资助、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贷款贴息以及后补助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省科技厅、省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各试点市政府和区管委会、省级相关部门)

(四)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及相应的管理机构。引导、带动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子基金,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分担金融机构科技贷款风险、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绩效奖励。  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到2015年达到5亿元,引导社会资本形成总规模40亿元的若干科技成果转化子基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风险投资参与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通过政策引导,支持风险投资基金、社会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科技型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科技厅)

三、加强对科技信贷的引导
  
(六)加大科技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力度,安排专项信贷规模和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十二五”期间,金融机构的科技贷款年均增长率要高于其他各类贷款的年均增长率。金融机构逐步建立适应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和差异化考核机制,适当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科技厅)

(七)创新科技金融组织和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在审贷委员会中吸纳技术专家参与审贷决策;探索推广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保理、贸易融资等业务;积极开展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质押贷款。(陕西银监局、省科技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八)完善科技贷款风险补助机制。省及各设区市、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省级科技贷款风险补助资金在“十二五”末达到5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转化项目贷款及自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经追偿、处置后,对最终本金损失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健全科技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科技信用管理机制。(省信用办、省科技厅)
  
以西安高新区为重点,示范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入区企业信息有效传递机制、企业守信激励机制、企业失信约束机制和惩罚机制。(省信用办、西安高新区管委会)

(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激励机制。完善以知识产权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进行融资或直接投资的机制。对以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偿还本息的企业进行2年贴息,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0%。(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陕西银监局)

(十一)引导担保机构支持科技融资。按照《陕西省融资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担保风险补偿。(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纳税人享受免税待遇之日起算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

四、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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