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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1〕163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1-10-08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农村信用社的困难,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