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厅 省发改委 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民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四川银保监局 省残联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财规〔2019〕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1〕8号)规定,截至2021年11月25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财政局、发改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药监局、银保监分局、残联:
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是帮助残疾人康复、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客观需求,也是培育壮大新经济新动能、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有力抓手。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政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落实。相关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择优执行。如无特别规定,政策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科技厅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2日
四川省加快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决策部署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川府发〔2017〕46号),加快推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培育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区
(一)给予园区建设融资贴息补助。对省级康复辅助器具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为完成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含土地平整、园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标准厂房、信息服务、技术研发等)而发行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企业债券融资工具以及从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得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省级财政给予融资贴息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高于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不超过36个月贴息时间、单个园区最高3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排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给予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对列为省级重点推进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化项目,所需年度用地计划在省预留用地计划中安排70%;在国家用地计划正式下达前,相关市(州)、扩权县可按上一年度下达用地计划的50%预安排报征使用。(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三)给予园区激励企业研发补助。根据园区激励企业创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3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四)给予园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补助。根据园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2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五)给予园区减轻企业厂房租金补助。根据园区减轻企业厂房租金支出情况,省级财政给予园区适当财力补助。补助额度按照不超过园区支出总额的50%、单个园区每年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予以确定。(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二、鼓励企业创新创造
(六)支持康复辅助器具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通过科技计划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单位开展仿生机器人、人工智能、生物医学材料等关键技术研究、康复辅具产品研发和临床应用研究;优先支持获得临床批件的康复辅具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对符合科技计划支持条件的项目,视不同类型给予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七)支持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鼓励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建工作,对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研究开发的符合条件的中试熟化创新产品予以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八)支持创建康复辅助器具创新平台。支持相关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创建康复辅助器具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省级创新平台,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九)支持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产业化。对首次获得第三类、第二类康复辅助器具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拥有对应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在我省产业化的,每个相应注册医疗器械项目给予不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