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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2]4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10-22

各区、县地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
鉴于该通知中有关内容涉及现行营业税征收政策与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范围的重大变动,请你们结合本通知迅速调查研究有关情况和问题,并尽快报告,以便市局统一协调部署合法营业税征收规定的有效贯彻。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2〕1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