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
宜府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现代物流业是为一、二、三产业服务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融合了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多种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宜宾要打造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建设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经济强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商贸物流中心地位。近年来,我市物流业整体规模不断扩大,但服务质量不高,对经济的支撑带动作用不强,发展仍然滞后。为加快推进传统物流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型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71号
),结合宜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成渝经济区、川南城市群建设等机遇,以临港开发区为核心,加速构建高效衔接的综合物流运输体系,加快完善物流基础设施,推进现代化物流园区、物流中心建设,发展壮大物流企业,推动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转型,以物流服务促进其它产业发展,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区域性现代物流中心、西部重要物流枢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流体系保障。
二、建设目标
到2015年,全市新增省重点物流联系企业3—5家,完成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重要物流节点的控制性详细性规划,全市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初具规模。到2020年,建设成为西部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全国重要物流节点,使宜宾成为川滇黔结合部乃至西部物流服务功能最全、综合物流成本最低的地区之一。
三、主要任务
(一)努力构建宜宾特色现代物流体系。
依托宜宾区位优势和宜宾港货物集散优势,构筑承接东西、贯通南北的口岸物流体系。立足建设区域性百万人口城市,站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构筑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的生活性物流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基础设施服务网络、物流信息服务网络和综合运输服务网络。加快构建“三环、五带、一园区、五中心”的物流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其中,“三环”是指由高速公路组成的城市外环线,由城市快速路与部分高速公路组成的城市中环线,由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与部分高速公路形成的城市内环线。“五带”是指物流资源向宜宾—内江—成都(内宜高速)、宜宾—泸州—重庆(宜泸高速、宜泸航运)、宜宾—昭通—昆明(宜水高速)、宜宾—乐山—攀枝花(宜乐高速、宜金攀高速)、宜宾—毕节—贵阳(宜毕高速)五个方向的物流通道聚集。“一园区”是指临港物流园区。“五中心”是指象鼻物流中心、罗龙物流中心、天柏物流中心、巡场物流中心、五粮液物流中心。
(二)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全力推进国省干道、高速公路、铁路建设,以及重件泊位、长江航道整治、宜宾新机场等重点项目建设,形成完善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2.加快集疏运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形成“铁公水联运”,全面运行公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形成“港仓联动”,尽快完成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国家级综合保税区的申报建设,并加大与沿海沿边口岸的联系,形成“江海联运”。
3.加快物流场站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志城物流园区、象鼻物流中心、五粮液物流中心等国家货运枢纽项目建设,并在各区县配套建设一批物流场站项目,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运转高效的物流场站基础设施平台,实现公铁水空多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三)大力推进物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
鼓励生产和商贸企业物流业务外包,扩大物流市场需求。推动物流企业与生产、商贸企业互动发展,促进企业物流社会化。加快建设有形货运市场,引导现有运输、仓储、货代、联运、快递企业聚集发展,为企业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城际货运班线、城市配送等现代运输方式,建立高效、安全、低成本的现代运输组织体系。加快货运车辆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更新,大力发展重型、箱式、专用运输设备,提高物流行业装备水平。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粮食现代物流、制造业物流、商贸配送物流和第三方物流,推动专业物流发展,促进社会物流体系形成。
(四)培育壮大物流企业。
鼓励、引导传统储运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延伸服务领域,逐步向现代物流企业的转型。鼓励、引导传统储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并的方式整合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多、小、散、弱的状况。鼓励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企业文化,打造知名品牌企业。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以其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带动和提升道路物流服务水平和供给能力。
(五)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
整合物流信息资源,大力运用物联网、RFID射频识别、GPS/GIS等先进技术,建设宜宾市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现各物流企业在出入货统计与验证、库存管理联网、配送信息管理、货物追踪情报、运输车辆管理、船舶运行状态、长江沿线水运货物运输需求动态等方面的自动化、效率化、标准化和统一化,促进物流产业综合承载能力得到大的提升。
(六)加快物流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物流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培训经费可由市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中安排。积极引进国际现代物流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模式,积极从国内外引进物流职业经理人、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物流人才在本地就业,充实宜宾物流业人才队伍。通过联合办学、委托培养、集中培训等多种途径培养一批能管理、懂经营的物流专业人才,为宜宾物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建立市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从2013年开始,设立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今后根据我市物流业发展状况,结合当年财力的可能,适度增长。促进资金主要用于对我市物流重点联系企业、重点物流项目、物流业发展目标考核等进行扶持、补贴和奖励。通过贴息、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支持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物流产业规划、物流通道建设(含集装箱班轮、重载滚装班轮、集装箱高速公路运行补助等)、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物流标准化、物流统计分析、物流产业发展研究、国际物流合作、物流人才培训等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各区县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相应的物流业发展促进资金。
2.执行水运港口集装箱运输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优惠政策。参照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水运港口集装箱运输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交发﹝2010﹞2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一是对进出宜宾港且正常装载的集装箱车辆在省内联网高速公路上通行,积极推进零通行费政策,由市内承接集装箱码头装卸业务的港口企业负责核实并与各相应货代公司结算;二是对进出我市水运集装箱港口的正常装载集装箱运输车辆,在我市水运港口所在区域的开放式收费公路通行时,对实行车型分类收费的一律按三类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对实行货车计重收费的按计重收费标准的40%收取车辆通行费;三是对于在我市注册的水运集装箱车辆,且实行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的,一律免收车辆通行费及其次费。
3.对新增道路货运入户车辆按吨位实施一次性入户补贴,鼓励车辆入户宜宾,壮大宜宾道路运输业规模;对新购重型货车、箱式货车,以及集装箱、罐式、冷藏等专用运输车辆除按吨位实施入户补贴外,每车实施一次性奖励,引导运力结构优化。
4.加大对我市中小型物流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二)落实税收优惠。
1.继续推动我市更多的物流企业列入国家税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国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其所属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我市的物流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建物流园区、新开业的物流企业,对符合宜府发(2008)18号文件精神的,其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按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予以扶持。
4.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鼓励类的物流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及《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
5.针对道路货运实施差异化的营业税征收政策,根据企业的规模、营业额执行不同比例的营业税征收标准,引导企业规模化发展。
(三)加强用地保障。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的重大物流项目,我市要保障需要,及时供地。对物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物流项目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时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需要的新增用地计划,可在省上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物流企业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减免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对于宜宾港自有的泊位、堆场、仓储及口岸用地上缴的土地税区级分成部分,由区财政安排资金予以全额奖励,减轻港口负担。
2.由政府供应的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物流园区用地,70%可用作仓储设施建设,30%可用作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各类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国家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底价按比例综合确定。已建项目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其土地转让时,可优先安排用于其他重点物流项目。
3.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报市现代物流发展(口岸)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物流企业利用原有行政划拨、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符合规划且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行政划拨、出让(自用)性质不变。
4.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建设的物流项目,按照《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2004〕28号)规定,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收支两条线,通过财政预算支出优先用于物流节点属于政府投入对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5.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3号
)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物流企业特别是拥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照顾。
(四)放宽物流市场准入。
1.鼓励工商企业主辅分离自办物流业务。引导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工商企业将企业的物流资产从主业中分离出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创新物流管理模式。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有关政策。
2.简化工商登记审批手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物流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前置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3.市内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和连锁经营门店,其行政审批手续、财税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等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03〕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 促进物流车辆便利通行。
1.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不断完善本市收费公路政策,努力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