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陕政发〔2010〕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陕政发〔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0〕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开放,任何单位都不得设置附加条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中小企业。投资者申办公司的,首期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据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公司申请,出资期限可延长一年。
二、扩大民间投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和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组建一批民营投资公司,建立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强服务与指导,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三、继续鼓励全民创业。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创业服务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开通创业信息服务网,加大市、县创业基地的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贯彻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在城镇落户和创业服务等鼓励创业政策,突出抓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和留学归国人员等各类人员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支持发展家庭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逐年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整合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完善扶持机制和使用方式,主要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信用担保、优化结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协作配套、集群发展和人才培训等方面。通过贴息、担保等形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市、县,要尽快作出安排,制订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税;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全力扩大信贷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在总量和增量计划上,单列中小企业信贷指标,并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加快设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不良贷款、信贷综合成本、责任认定进行单独考核。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或发起设立中小企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应着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和小项目的支持力度。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依法开展私募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发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方式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和扶持奖励政策,及时解决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八、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职责。继续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金补充、业务补助、保费补贴、风险补偿、创新奖励等多种方式,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担保能力。国土资源、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九、强化项目带动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的发展规划,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在研究和安排项目上予以倾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大力加强项目的策划、筛选和储备工作,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指导和支持,以项目为支撑,以项目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