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59号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根据任务分工,逐项制订工作计划,抓紧出台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意见任务分工
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意见
》 (
陕政发〔2011〕78号
),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1支持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共同发展。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创造性地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切实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法律地位,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给予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力度,推动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大统筹规划与综合协调力度。
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服务监管和综合执法,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3设立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设立3亿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建立和完善分类管理体制
4实施分类管理。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由举办者自愿申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要保障各类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学校,积极引导发展营利性学校,逐步形成完善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5探索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举办民办高等教育,为不同投资主体、办学主体公平有序地办学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的办学模式。(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开展混合制民办高等教育试点工作,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产权明晰、利益共享、学校自治、服务社会”的现代大学制度。(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
6改进法人登记办法。
非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民政厅依法登记。营利性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7拓宽筹资渠道。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基金会,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引入公益融资机制,为民办高校筹集资金提供服务。(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高校提供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融资担保体系,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高校,允许其申请信用担保贷款和长期低息贷款。允许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用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省教育厅、省金融办)
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向民办高校捐赠,并依法落实相关税前扣除政策。(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落实税费和用地优惠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省地税局)
民办高校、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的,免征契税。占用的耕地、自用的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学校学生公寓和与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将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非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政策;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9依法落实合理回报政策。
非营利性学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在扣除办学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作为对出资人的奖励。取得的合理回报继续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新增出资额,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营利性学校按企业机制获取回报。(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健全管理和运行机制
10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法完善学校办学章程,充分发挥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规范其成员构成、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建立民办高校监事制度,促进理事会(董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省教育厅)
加强民办高校党建工作,确保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认真执行《陕西省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充分发挥学校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工会)
制订民办高校行政管理的运作规程,保障校长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职能,保障教职工、受教育者、社会人士行使法定权利。理事长(董事长)与校长分设。非营利性学校决策机构成员、校长及总务、财务、人事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省教育厅)
11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
严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的设置审批,规范名称、宣传、招生、收退费,规范联合办学、出租校区办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教育助学机构,责令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办学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支持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备办学条件的民办全日制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申请设置普通高职院校。(省教育厅)
12加强质量监控。
健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政府教育督导团)
强化年度检查制度,年检结果作为政策扶持和规范管理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
建立政府部门、专家学者、高校师生、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多方参与的民办高等教育质量分类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13完善退出机制。
学校终止办学,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
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按投入额度取得补偿后,其余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举办者、出资者变更,原始出资额须按原值计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资产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处理。(省工商局、省教育厅)
四、强化教学管理
14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建立教学评价体系,指导、监督民办高校加强教学管理。支持建设一批特色专业,结合市场需求探索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基地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15推进招生制度改革。
民办高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支持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本科高校扩大招生自主权;有条件的民办高职院校实施注册入学。年度新增招生计划向高质量有特色的民办高校倾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16扩大办学自主权。
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国家专业目录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方向、开设课程、确定教学方式。民办高校在高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权上,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申请学位授予权。(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
鼓励民办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外事办、省台办、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五、鼓励开展科学研究
17鼓励民办高校开展科学研究。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科研课题立项、申请、招标、评审、科研成果评审与转化、财政拨付科研经费等方面与公办高校享有同等权利。鼓励民办高校根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成立科学研究机构。支持民办高校积极开展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民办教育研究等。(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18鼓励民办高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鼓励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以多种形式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在科研合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支持政策。(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努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19建立民办和公办高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民办高校教师应符合国家相应教师资格条件。支持民办高校吸引、培养、稳定优秀教师,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高校任教、任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组织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开展对口帮扶,派遣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到民办高校挂职或任教。经组织同意到民办高校工作的公办高校干部、教师,其原有公办身份和档案关系不变,退休时执行公办高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教师按程序在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之间合理流动的,其工龄、教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等连续计算。(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高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建立民办高校教师在职培训机制,培训经费由省财政按比例给予补助。(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
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教师人事代理服务制度,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在政府指定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的民办高校教职工,工作变动时,教龄、工龄连续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民办高校要参照当地公办高校教职工现行工资标准,制订教职工工资标准,并根据物价水平适时调整;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工资标准控制在教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15倍以内。寒暑假期间,必须保障教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21完善教职工社会保险制度。
建立学校、政府、个人社会保险费用分担机制。确保民办高校和高等教育助学机构教职工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水平,地方财政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民办高校教职工,凡符合申请当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均作为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七、加强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