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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农加〔2019〕1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经信办〔2024〕1号》 ( 川经信规〔2023〕3号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 ( 川府发〔2018〕34号,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经济和信息化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5月20日

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助力脱贫攻坚,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就地就近加工转化增值,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的意见》 ( 川府发〔2018〕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四川省省级农产品加工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集聚发展、辐射带动明显、配套服务完善、组织管理高效,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的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量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园区创建的积极性,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园的申报、认定、支持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示范园区申报范围为全省各类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等。

第六条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布局规划。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编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且与省和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城镇建设、土地利用、交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二)集聚集约。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集中,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户;农产品加工产值占园区产值不低于50%;园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

(三)主导产业。主导产业突出并符合全省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产品加工园区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主营业务收入上2亿元的重点企业不少于2户,形成“一园一主业、园区有特色”发展格局。

(四)技术创新。园区内建设比较完善的研发、检测、产品展示等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加工龙头企业有专门的研发和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有2家以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联盟或高新技术企业。

(五)质量品牌。园区企业具有比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体系,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HACCP认证等。园区内企业至少有2个四川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绿色发展。园区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近三年园区未发生环保安全重大事故。

(七)食品安全。园区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