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3〕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1-27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新《税收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省局统一了我省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经过一年多的运行, 全省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违规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对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和防止欠税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各地受理和上报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情况看, 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不够规范、不够统一的问题。为此, 省局特提出以下要求,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符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