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日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全文有效。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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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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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1998年7月13日 |
浙国税稽〔1998〕27号 |
2 |
2000年5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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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的通知 |
2002年4月8日 |
浙国税外〔2002〕49号 |
4 |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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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
2002年12月24日 |
浙国税稽〔2002〕38号 |
6 |
2003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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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撤销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后有关执行工作的通知 |
2003年11月25日 |
浙国税稽〔2003〕21号 |
8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选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
2005年8月29日 |
浙国税稽〔2005〕27号 |
9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加强涉税案件查处质量管理的通知 |
2006年7月25日 |
稽便函〔2006〕53号 |
10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案件质量管理的通知 |
2008年9月18日 |
浙国税稽〔2008〕20号 |
11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
2008年11月13日 |
浙国税外〔2008〕53号 |
12 |
2008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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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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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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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浙江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年6月17日 |
浙国税函〔2009〕27号 |
16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月报)修改工作的通知 |
2009年6月24日 |
稽便函〔2009〕57号 |
17 |
2009年9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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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09年10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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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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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0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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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
2011年1月24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22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操作规程》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
2011年3月7日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23 |
2011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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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12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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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12年5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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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12年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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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013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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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014年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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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014年4月29日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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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7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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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2009年2月27日 |
废止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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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0年5月5日 |
废止第一条,第三,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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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1年5月4日 |
废止“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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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1年5月16日 |
废止第“四、冠名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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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2年8月1日 |
废止第二十四条的“(六)具有法定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房屋、土地原则上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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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2年8月27日 |
废止第二点第(二)、(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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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3年4月8日 |
废止第一条第(四)项,第四条中“A、B、C类出口企业在被稽查立案查处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按《公告》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执行,原管理类别保持不变,经稽查结案(以稽查结论、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下达时间为准)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直接认定为D类企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