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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3]36号 2003-03-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的使用问题

(一)凡应用《税友2000》征管软件并实行银税库联网电子扣缴税款的,且税款征缴的数据信息能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使用电子缴税完税凭证(一联式或两联式,样张附后)作为纳税人的完税证明。税收会计核算税款征缴情况的原始凭证可使用电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