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
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审核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不再上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但市州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三)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申请年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土地增值税批准类、核准类税收优惠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五)耕地占用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税局核准。
(六)契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核准。
二、关于减免税申报资料
纳税人享受税收减免,应当按照现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报送资料如下: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报表
4.纳税人因灾情申报减免税,应提供能够证明纳税人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相关证明
5.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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