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9〕77号 2009-04-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2008年全省开展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清理清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清理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规范征收管理,提高征收质量和效率,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夯实基础,提高税源管理质量。
各地要对清理清查的税源信息进行全面梳理甄别,与纳税人的实际申报信息和国土、房产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纠正漏报瞒报等问题,切实提高税源基础数据质量。要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税源信息对征管的保障作用。
二、解决突出难点问题,强化征收管理。
(一)对于无原值或原值明显偏低的房产税纳税人,市州地税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考虑房屋结构、用途、区位、使用年限、工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原值进行核定。
(二)对于税收核定征收户,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要据实征收,保证税款的真实性。
对于无法找到房产税纳税人的出租房屋,要委托承租人代征,在无法达到委托代征协议的前提下,引导承租人索取房屋租赁业发票,实现以票控税。
(三)要主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