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7]349号 2007-9-2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对第二条第三项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函〔2007〕918号
)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是国家税务总局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应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深刻领会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总局文件贯彻落实到位。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后,全省各区县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企业规模、生产经营或产品销售等实际情况,并依据《行政许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