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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31                       大地税发〔1998〕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借鉴外地征管经验,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简化征收环切,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以及在中国境外书立、领受并在我市境内使用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的纳税人,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或具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如果不能如实或不便向地税机关提供的,地税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采用核定计税依据的办法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

第四条    个别购销合同管理比较规范,且能如实向地税机关提供合同及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继续按购销合同标的金额缴纳印花税。对此类纳税人,地税机关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一经查出隐报购销合同(或具有购销合同性质的应税凭证)而少缴、漏缴印花税的,地税机关除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65]号文件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外,并有权重新确定该纳税人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第五条    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市境内的工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粮食、房地产开发及建筑施工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的确定:

对企业购销合同类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