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389号 2000-8-21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原江苏石油勘探局)、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1997-1999年原油产品应纳增值税结算结果及对2000年应纳增值税的预测,并结合《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 (
财税字[2000]32号
)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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