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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3〕36号 2003-12-18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产企业“免、抵、退”管理实际,现就具体执行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第八条第三款中所述“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规定,省局决定,授权于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将批准结果按月上报省局备案。省局将对其批准情况进行核查。
二、关于对《通知》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补充、说明如下:
(一)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内外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比例超过50%(含)的,确实存在因不实行按月计算退税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办法造成在以后年度内无法消化未抵顶完留抵进项税额的,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当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按月办理免退税办法的申请(批准月份前已办理的预免抵税额将不再调整),并附送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企业当月“免、抵、退”税申报表
4.企业当月“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表
5.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各级国税机关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对其申请的附送资料以及有无生产能力、是否存在偷税、骗税、走私和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查,核实无误后,方可上报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经市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
(三)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