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2005〕1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大地税函〔2006〕1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六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销售大包干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所〔1999〕181号
)的规定,为扩大企业销售,开拓国内外市场,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竞争能力,规范销售大包干费用的税前扣除,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有关规定需实行销售大包干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相关审核审批税务机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审核审批销售大包干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销售大包干的提取
第四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物资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实行销售大包干: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基础较好,能够正确核算产品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
(二)专设营销机构,营销人员比较稳定。
(三)上年生产加工产品产销率达到80%。
(四)上年应收帐款回款率达到80%。
对连续亏损增加或利润下降企业,如无特殊原因,不得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第五条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形式为大包干的费用与产品销售收入(以实际回款额为考核依据)挂钩。销售大包干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实行销售大包干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差旅费以及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纳税人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
第六条 销售大包干的费用提取基数按当年预计产品销售收入确定;销售大包干的费用扣除基数按纳税人当年实际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回款额)加上当年收回以前年度的货款(不含税)计算确定。
第七条 根据纳税人规模大小、产品销售难易程度、销售人员数量、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实行销售大包干的费用原则上控制在纳税人当年销售收入额的5%以内。对销售国家、省、市名牌产品或需要提升地位的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以及向外市销售产品确实需要提高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可做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其当年销售利润率。
第八条 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标准以内按实际需要使用大包干费用,税前据实扣除。凡提取使用的纳税人,年终可将未使用大包干费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抵顶下年使用大包干费用的标准。
第九条 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的大包干费用中的工资和正常奖金随核定的计税工资渠道列支,其余部分在销售费用下列支;大包干费用也可以全部在销售费用下列支。
销售人员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实行销售大包干后,不得再在销售大包干费用外列支业务招待费。
第十一条 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设立备查账簿,记录大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如未按规定设立备查账簿或备查账簿未能准确反映大包干费用的使用情况,下一年度不得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
第三章 销售大包干的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实行销售大包干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销售大包干费用申请表》(附件);
(二)销售承包方案;
(三)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