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财产变卖收入征收流转税的处理意见【全文废止】
1997-04-16 沪国税流〔1997〕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有一些分局来电询问,企业经法院宣告破产以后,对破产财产变卖中应交流转税,应如何处理。《破产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理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理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
营业税暂行条例
》等有关税法规定,在清理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清理组代企业处理变卖财产过程中发生的货物销售等应税行为,并按税法规定交纳流转税及其附加,不能作为欠交税金并入破产企业的第二清偿程序中,具体有关规定如下:
一、清理组在变卖破产企业的财产时,对变卖其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收入涉及交纳的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