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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经清理确认,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顺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发文日期

1

关于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安市国税发〔2008〕87号

2008年9月18日

2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市地税函[2005]71号

2005年8月23日


3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年2月13日

4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安市地税发〔2006〕139号

2006年9月21日




起草说明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对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制发的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依据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对原市国税局单独制定、原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联合制定的,在国地税合并后仍需继续执行、无需修改的文件,统一公布文件目录,有利于保证执法依据统一,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四、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由政策法规科牵头,学习有关文件,制发《安顺市国家税务局 安顺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市国税发〔2018〕31号),成立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方式及工作要求,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清理。
(二)科室自行清理。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各业务部门逐一认领属于本科室清理范围的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逐份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填写相关表格,经科室负责人审阅签批后,送政策法规科汇总。
(三)集体会审。政策法规科汇总各部门清理结果,经市国税局、地税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最终清理结果。
(四)审查情况。政策法规科起草人员对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政策法规科相关审核人员对《公告》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五、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涉及机构改革的省以下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问题的口径(一)〉的通知》(税总法便函〔2018〕124号)精神,本《公告》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此次共发布继续执行的文件4份,其中1份为原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发文,3份为原市地税局单独发文。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机构改革前后政策的平稳衔接,制定本《公告》。
二、公布目录范围
本公告公布的文件为截至2018年6月14日以前,由原市国税局单独制定发布、原市地税局单独制定发布和原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联合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共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