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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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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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转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06.11.28 |
西地税政字〔2006〕105号 |
房地产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并存。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房管、土地、财政等部门协调,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坚持“先税后证”认真落实房地产业税收政策。一是正确贯彻房地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作。二是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2006年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明确的规定执行,即州、市府所在地的县(市)范围内按1%核定征收,其它地方自行申报征收。以上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
房地产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并存。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房管、土地、财政等部门协调,按照一体化管理要求,坚持“先税后证”认真落实房地产业税收政策。一是正确贯彻房地产企业从2006年7月1日预征土地增值税工作。第二删除。 |
2 |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
2008-7-14 |
西地税政字〔2008〕48号 |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76号)规定,经请示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同意,对我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幅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州局。 |
根据《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76号)规定,经请示省地税局税政二处同意,对我州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的比例幅度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州局。 |
3 |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
2010.12.02 |
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五、纳税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按月预征,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预收房款),应在次月15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