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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科技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2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财法〔2017〕15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 2022年12月30日规定,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