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二、根据《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四条二款“出版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 %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但不得直接支付给个人”的规定,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自办发行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30%比例据实扣除宣传推广费;对按此比例确实不够支出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分局审核后,报省 局审批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废止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