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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4-12                                                    桂国税发〔1996〕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国税发〔2007〕34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 财税字〔1996〕8号),从199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出口货物使用专用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应使用专用税票的,从1996年4月1日起一律启用新版“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缴纳消费税,也同时改用新版专用税票。新版缴款书和分割单由国家税务总局印制。4月1日专用税票未发到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的,当地供货企业可先与购货企业办理销售手续,待收到专用税票后,再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将第二联变供货企业转购货企业。
二、新版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式样附后)是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使用的专用税票,随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计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用专用缴款书已缴纳后还应补缴的增值税,均不得使用专用缴款书,应单独使用通用“税收缴款书”。
三、专用税票有关栏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