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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5-09-02                                                                          桂国税发〔2005〕295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广西分公司)从2005年9月1日起实行全区财务统一核算,取消各市分公司财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为有利于企业经营管理,考虑到市、县分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税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中石化全国19个省公司中17个已实行省级集中核算公司当地国税局的征管办法,现对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有关增值税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设立在各市、县分公司应纳的增值税由中石化广西分公司统一汇总核算,统一向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交税款分别按各市、县分公司的销售额占中石化广西分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配划拨,由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一)各市、县分公司必须在次月4日前将上月税控加油机销售及其他销售成品油数量、销售额按品种、标号填列《分公司销售情况表》上报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二)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在次月6日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国石化广西分公司销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和《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报送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于次月8日前将《中国石化市县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划拨表》(除留一份存档外)退回中石化广西分公司,由中石化广西分公司报送所属各市、县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主要用于税务监管和税务会计核算),同时,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应电话通知所属各市、县分公司于次月10日前将本分公司上月应交增值税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

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各市、县分公司的税收征收管理。

(一)中石化广西分公司及各市、县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