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04-10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的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程序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按
财税〔2014〕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
公告
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14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含)的,申报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15行“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至30万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