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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5]38号 1995-9-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 地、州、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规定,现将按转让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让房地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二)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三)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