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30 辽地税所〔1997〕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辽地税发 〔2004〕93号规定,三十二中的(四)纳税人向职工集资的利息支出,按年利率10%标准扣除。如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于10%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扣除。三十四、资金占用费的扣除。纳税人上缴的资金占用费,资产所有者与纳税人是投资关系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若是借贷关系的,年利息率在10%以内的部分,允许扣除。三十五、广告费的扣除。纳税人为宣传本单位产品及经营项目等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凡取得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广告专用发票的,允许扣除。废止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执行。

第三条第(一)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年限按以下规定处理: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废止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执行。


二十三、住房补贴的扣除。纳税人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纳税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工资总额的5%)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无住房周转金的纳税人给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据实扣除。废止

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执行。

优策网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辽地税发〔2005〕15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试行)


为了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工作,特制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下简称扣除)项目,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在税收规定标准内的,允许扣除。税收规定不明确,财务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暂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分行业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允许扣除。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均没有规定的,由省地税局明确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一、存货成本的扣除

存货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有形资产。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和商品等。

纳税人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按“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方法核算并结转销售产品的存货成本,允许扣除。

二、计税工资的扣除

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昨寄生虫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具体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一)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按实际提取数扣除。

纳税人工效挂钩的工资、效益指标,因国家政策影响需要调整时,年终由省地税局统一确定调整项目后,各地可按调整后的效益指标计算“两低于”计税工资扣除额。

(二)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其计税工资在月人均550元之内,按各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据实扣除,高于月人均550元的,按550元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三)饮食服务业纳税人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允许扣除。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围和“两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允许扣除。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按以下规定扣除

1、纳税人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2、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3、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在保证上缴税款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

经省地税局审批,其加速折旧额允许扣除,但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二)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经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发生重估增值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允许扣除。

(三)纳税人购置移动电话话机,凡有控购手续的,可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提取折旧,允许扣除。